(2013)磁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安庆与被告胡振保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安庆,胡振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杜安庆,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士贵,磁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振保,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磁县,现住磁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安庆与被告胡振保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安庆以未能提供承包耕地的有关证明,现有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安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杜安庆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