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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商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盛芊与陈象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芊,陈象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盛芊。委托代理人:崔东华。委托代理人:许丹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象东。上诉人盛芊为与被上诉人陈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商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盛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盛芊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商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盛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徐 栋审 判 员 黄海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