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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汤长龙与张瑞平、汤艳梅、张瑞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长龙,汤艳梅,张瑞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汤长龙,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唐钢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税钢楼********室。身份证号×××。被告汤艳梅,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唐钢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税钢楼********室。身份证号×××。被告张瑞平,女,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唐钢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税钢楼********室。原告汤长龙与被告张瑞平、汤艳梅、张瑞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90元,由原告汤长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