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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重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与张保库、王修林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张保库,王修林,马洪尊,褚建伟,宿孝会,张保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保库。被执行人王修林。被执行人马洪尊。被执行人褚建伟。被执行人宿孝会。被执行人张保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张保库、王修林、马洪尊、宿孝会、褚建伟、张保言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修林、马洪尊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昌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