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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胡登华与张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登华,张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民初字第890号原告:胡登华。被告:张挺。法定代理人:王玉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登华与被告张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登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登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登华负担。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