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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任某诉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766号原告任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邮寄费20元,合计12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