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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重庆泰正公司与杨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6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董耀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红全,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全,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5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蹇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