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邵俊杰与金培生、项葵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邵俊杰,金培生,项葵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印份年月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邵俊杰。被执行人:金培生。被执行人:项葵妹。申请执行人邵俊杰与被执行人金培生、项葵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培生、项葵妹应向申请执行人邵俊杰偿还欠款7000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存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金培生、项葵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调查显示被执行人金培生、项葵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3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金培生、项葵妹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存赞欠款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25及执行费9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培生、项葵妹目前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开执民字第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邵俊杰若发现被执行人金培生、项葵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刘家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