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二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邱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二组。负责人石某某,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泾阳县崇文镇坡底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高峰代理审判员 景花蓉人民陪审员 王芝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