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为与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静,崔海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29号原告白静,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时村营乡上陈村。被告崔海超,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固义乡西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静为与崔海超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静为负担。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孟海江审判员 侯永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