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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元与被告吴焕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元,吴焕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李进元,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吴焕捧,女48岁,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李进元与被告吴焕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李进元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