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凯、李文宝与被告李英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凯,李文宝,李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李文凯,男。委托代理人李娟,女,系原告李文凯之妻。原告李文宝,男,。委托代理人王桂华,女,系原告李文宝之妻。被告李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凯、李文宝与被告李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凯、李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日书记员 黄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