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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凯、李文宝与被告李英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凯,李文宝,李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李文凯,男。委托代理人李娟,女,系原告李文凯之妻。原告李文宝,男,。委托代理人王桂华,女,系原告李文宝之妻。被告李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凯、李文宝与被告李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凯、李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日书记员  黄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