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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二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与何书宝、方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何书宝,方福四,何书康,宛兴兰,徐兆和,方福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3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负责人:查根祥,支行行长。被告:何书宝,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方福四,男,汉族,1968年4月5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何书康,男,汉族,1959年5月15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宛兴兰,女,汉族,1971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徐兆和,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方福禄,女,汉族,1973年3月3日,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诉被告何书宝、方福四、何书康、宛兴兰、徐兆和、方福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钟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松华审 判 员  陈 丰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小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