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汨非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虞毅良黄亮平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16)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虞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汨非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虞XX,男,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身份证号:4306811972********)被执行人黄XX,女,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390041971********)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虞XX、黄XX夫妇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汨计生征字(2012)第24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查明,被执行人虞XX、黄XX夫妇于2012年8月6日违法生育第四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虞XX、黄XX作出了汨计生征字(2012)第24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汨计生征字(2012)第24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虞XX、黄XX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66900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1472元,执行费903元,共计2375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燕审判员 马雁审判员 黄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