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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庞卫虎与赵显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卫虎,赵显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庞卫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咪,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显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卫虎诉被告赵显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卫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庞卫虎负担。审 判 长  周激扬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