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庞卫虎与赵显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卫虎,赵显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庞卫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咪,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显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卫虎诉被告赵显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卫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庞卫虎负担。审 判 长 周激扬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