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08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韦燕培与北京汇博启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燕培,北京汇博启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08121号原告韦燕培,女,1985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国丰,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汇博启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5号26号楼163单元6D。法定代表人赵德奎。原告韦燕培与被告北京汇博启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燕培的委托代理人殷国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燕培诉称:2012年,原告欲参加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MPA公共管理科目考试。因轻信了被告广告宣称的与多所院校有合作,一次包过,未过全额退款等承诺,2012年10月22日,在被告当时的办公地点临近北大青鸟通州校区教学楼南侧的彩钢板教室,原告将38000元考试助学金交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开具了盖有其公司公章的收据。双方还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助学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如未通过考试,可选择第二年免费重学或退还培训费。成绩公布后,原告经查询得知自己仅考了151分,未通过考试。现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助学款38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原告韦燕培(乙方)与被告(甲方)��订《MPA助学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交流、协商同意签订协议,若乙方按照本协议,按时参加了甲方的考前培训,并按照甲方要求参加考试,在法定有效时间内未通过MBA联考,可选择第二年免费重学或者退款培训费用。助学项目及费用:项目:2013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MPA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英语);报考第一志愿院校:中国政法大学;培训费用总计:38000元;签订协议时支付全款:38000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2年度,原告韦燕培未通过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其成绩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85分,英语:66分。经核实,被告尚欠原告韦燕培培训费38000元。上述事实,有《MPA助学协议》、初试成绩通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MPA助学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原、被告双方协议达成协议约定了若原告韦燕培未通过考试则可选择退还培训费或者第二年免费重学,现原告韦燕培在未通过考试后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汇博启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韦燕培培训费三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汇博启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的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汇博启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判决书的公告费(以人民法院报社的正式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汇博启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明山代理审判员 张治国人民陪审员 张仕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