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特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秦思与刘站齐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思,刘站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特字第94号申请人秦思。被申请人刘站齐。代理人刘佳娜(系刘站齐之女),xxx,住xxx。申请人秦思申请宣告刘站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秦思称,我与刘站齐系夫妻关系。由于刘站齐目前患病,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出门上街后找不着家,曾在2013年5月下旬丢失了两夜一天,记忆力丧失。经医院诊断,刘站齐目前的状态为xxxxx,xxxx状态。由于刘站齐还在一家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其病情已不能胜任工作。鉴于刘站齐目前的状态,特申请认定刘站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秦思与刘站齐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秦思陪同刘站齐前往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检查。2013年8月23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内容为:“xxxxxxx’,特此证明���”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门诊病案中注明:意识清楚,定向力欠完整,不知道日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知道自己的名字,但不知道年龄。计算‘100-7=93,93-7=?’可以归类。可以解释俗语。无法回答常识。短时记忆下降,无法回忆三样物品……。诊断意见:认知功能低下状态。2013年9月9日,刘站齐由秦思和女儿陪同前往北京老年医院诊治。经北京老年医院诊断,刘站齐的病情为:xx。xxxxxxx,xx的精神行为异常,xxx,xxx。现刘站齐在北京老年医院住院治疗。庭审中,秦思就诉讼请求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63916部队服务保障部证明、北京老年医院诊断证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诊断证明、录像光盘、照片、门诊病案等材料予以证明。经质询,刘站齐之女刘佳娜对母亲秦思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申请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材料,现刘站齐患有xxxxx,精神行为异常,认识功能处于低下状态,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已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秦思的申请,刘站齐依法应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站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宇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明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