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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汪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阎某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李某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权利人汪某某、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李某某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正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