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2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邹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54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邹杨敏。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杜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啸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