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张翼飞与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中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飞,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中江,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张翼飞。委托代理人:陈伟、吕孙祖,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中江,董事长。被告:俞中江。被告: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飞舟,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翼飞诉被告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中江、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翼飞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中江、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原告张翼飞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中江、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翼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40元,减半收取42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120元,由原告张翼飞负担(免交21060元)。审 判 长 顾炳木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喻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