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潘晓昌与顾建国、苏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昌,顾建国,苏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潘晓昌。委托代理人:许见明。委托代理人:糜杰。被告:顾建国。被告:苏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昌与被告顾建国、苏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晓昌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昌撤回对被告顾建国、苏利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潘晓昌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濮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