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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潘晓昌与顾建国、苏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昌,顾建国,苏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织商初字第462号原告:潘晓昌。委托代理人:许见明。委托代理人:糜杰。被告:顾建国。被告:苏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昌与被告顾建国、苏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昌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晓昌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昌撤回对被告顾建国、苏利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潘晓昌负担。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濮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