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化文与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文,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140号原告:张化文,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守良,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化文与被告沈阳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凯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 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