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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一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睿钊与焦晨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睿钊,焦晨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一初字第2732号原告郭睿钊。被告焦晨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睿钊诉被告焦晨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睿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佳青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