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湖北省鹤峰县古桃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鹤峰县燕子乡新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鹤峰县古桃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鹤峰县燕子乡新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鹤峰县古桃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本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光富,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峰县燕子乡新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姜远安,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道华,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易满成,鹤峰县燕子乡司法所所长。上诉人湖北省鹤峰县古桃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峰县燕子乡新寨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12)鄂鹤峰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12)鄂鹤峰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华忠审 判 员  谭 云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绍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