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乐至县古韵婚纱摄影店诉李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古韵婚纱摄影店,李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乐至县古韵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红星街**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12022600195590。负责人吴绍清。委托代理人陈延平(系吴绍清之夫),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告李冒,男,生于1988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古韵婚纱摄影店诉被告李冒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乐至县古韵婚纱摄影店诉被告李冒劳动争议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乐至县古韵婚纱摄影店负担。审判员 刘仕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