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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东至欣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欣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李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20号原告:东至欣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杨友苗。委托代理人:谈笑林,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明,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欣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欣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欣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892元,合计1882元,由原告东至欣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尚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