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贾志刚与侯永祥、马荣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刚,侯永祥,马荣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贾志刚,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新庄村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晓玲,女,山西梗阳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清徐县。被告侯永祥,男,193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新庄村农民.被告马荣梅,女,193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新庄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志刚诉被告侯永祥、马荣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志刚以该纠纷已经处理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志刚以该纠纷已经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志刚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贾志刚负担。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