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付某某,女,1981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某甲,男,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智安,周至县司法局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7月认识,并同居生活。2005年6月24日生一女孩陈某乙,2011年2月6日生一男孩陈某丙。2009年2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虽为合法夫妻,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过大,生活中缺乏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一直难以建立,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威胁娘家父母。2013年3月13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原告离开被告家庭而分居生活至今。同年3月15日,被告将原告卡上8500元(应为共同财产)取走,从此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法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孩子各抚养一个,女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部分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深厚被告对原告百般呵护,更谈不上家庭暴力。离婚协议是原告个人意愿,被告并没有同意签字。分居不是事实,2013年10月1日被告与孩子去西安,还与原告同居生活。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心转意,撤销离婚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7月同居生活。2005年6月24日生一女孩陈某乙,2011年2月6日生一男孩陈某丙。2009年2月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3月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被告有家庭暴力,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审理中,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几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关系尚可,原告因生活琐事而提出离婚,有失慎重,原告提出被告有家庭暴力,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生活中有矛盾,性格上有缺点,应及时沟通交流,彼此理解包容。庭审中,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改正,应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额如下:驳回原告付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