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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杜安庆与胡振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安庆,胡振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杜安庆,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士贵。被告胡振保,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安庆与被告胡振保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安庆以未能提供承包耕地的有关证明,现有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杜安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安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杜安庆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