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丁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557号罪犯丁元,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因故意伤害、抢劫罪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以(2011)宝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附加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丁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丁元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觉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尤其在从事电子元件工种改造以来,能吃苦耐劳,认真学习电子元件技术,熟练掌握技能,并经常超额完成任务,为监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受到干警的一致好评。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得积极l0个。单项奖励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丁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元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