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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王淑平申请执行宋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平,宋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平,女。被执行人宋现亮,男。申请人王淑平申请执行宋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淑平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法律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王淑平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涉执字第251号案件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