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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伟与赵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552号原告张伟,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明亮,男,2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赵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有客观情况出现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