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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被执行人王某,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