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71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烨,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敏,成都市锦江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义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