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与何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公司,何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兴贤街***号*栋*层。负责人李瑛,经理。被执行人何德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德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市支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其尚未受偿的债权25724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何德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5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永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马里体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