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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燕诉被告詹曙利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詹曙利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736号原告李海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新区。被告詹曙利,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8日,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诉被告詹曙利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对被告詹曙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