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燕诉被告詹曙利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詹曙利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736号原告李海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新区。被告詹曙利,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8日,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燕诉被告詹曙利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燕撤回对被告詹曙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赵东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