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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鲁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鲁某。被告李某甲。原告鲁某为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恒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12月21日生育女儿,现在诸暨市中医医院上班。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一直性格不合,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没有责任感。近年来,被告脾气更差,常常以暴力把原告多次赶出家门。2013年1月8日晚上被告再次把原告赶出家门以后,原告一直独自租房生活。同月22日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诉称结婚、生育属实。原、被告是有感情的,没有感情就不会生小孩。今年1月8日晚上原告住到她姐姐家,9日下午原告来家里拿东西搬出去住,之后没有回来过。被告从2008年起每年将打工挣得的钱交给原告,每年2万元,原告如要离婚,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被告。原告把15万元还给被告,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年××月生育女儿李某乙,现已在诸暨市中医医院工作。××××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置办了住房一处。2005年开始原告在诸暨市区做家政钟点工,租住在市区,期间被告至上海务工。2007年后原、被告因故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8月3日,被告在原告租房处将原告外衣撕破、内衣撕下,并摔坏原告手机和眼镜,经人报警,民警至现场处置。2013年1月9日,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同月29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此后,原、被告未和好,夫妻分居至今。期间,被告曾发威胁短信给原告。2013年9月27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当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被告于同日酒后至原告租房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该纠纷经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置。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并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诸暨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本院(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1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可供证实,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审理中,被告主张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有外遇,对此,因原告否认,被告又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已逾二十年,婚后育有一女,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原、被告自2013年1月9日夫妻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诉请后,夫妻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法定离婚条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法定离婚条件,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在处理夫妻关系时,有时态度比较粗暴,如在原告租房处撕破原告外衣等,这种不理性的违法行为,无助于夫妻感情的维持,更无助于弥合原本存在的感情裂缝;甚至,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这从法律上和道德上完全应予谴责,如被告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行为,不予反悔、不予改正的话,原、被告夫妻感情将没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郦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