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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民初字第0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昆山心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先齐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昆山心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郑先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888号原告昆山心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玉斌。被告郑先齐。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心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先齐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心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心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昆山心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