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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蔡安松与苏旭娥、孙忠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安松,苏旭娥,孙忠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蔡安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飞国,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旭娥。被告孙忠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安松与被告苏旭娥、孙忠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安松以双方希望调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安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蔡安松负担。审 判 员 邢  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欧阳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