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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130-1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科进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齐 宁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