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麦伟钰与许穗潮、郑瑞坤、陈浩成、王海鹄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伟钰,广州市名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许穗潮,郑瑞坤,陈浩成,王海鹄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83号原告:麦伟钰,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身份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耀华新街10号地下。被告:广州市名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麦世和。第三人:许穗潮,男,汉族,1958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罗东平,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瑞坤,男,汉族,1960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陈浩成,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第三人:王海鹄,女,汉族,1960年9月6日出生,身份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麦伟钰诉被告广州市名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许穗潮、郑瑞坤、陈浩成、王海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伟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麦伟钰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羽中人民陪审员 程 志 雄人民陪审员 曾 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