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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王强、朱忠杰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朱忠杰,王莉群,冯显渊,朱宗达,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6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剑敏。被告人朱忠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莉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余德义。被告人冯显渊。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季昌泽。被告人朱宗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强、朱忠杰、王莉群、朱宗达、冯显渊、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元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强、朱忠杰、王莉群、朱宗达、冯显渊、王某及辩护人谢剑敏、余德义、季昌泽到庭参加诉讼。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1日至9月4日,由被告人王强、朱忠杰出资,与被告人朱宗达共同成为欧乐网等具有赌博功能网站的银子商--永强网络,在网络上通过买卖虚拟币来为赌博网站和参赌人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进行营利。三人轮流在各自家中进行上网操作,利用银行卡和网站平台完成交易。期间用于交易的账户62×××13转入赌资数额为5303157.2元,转出赌资数额为5371701.31元,获利20000余元。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王强、朱忠杰再次出资与被告人王莉群、冯显渊、王某合伙进行赌博网站虚拟币的买卖活动。五人按照事���商定的分工方式在各自住处上网轮班操作,由王莉群、冯显渊、王某负责操作和记账,冯显渊、王某进行协助,王强、朱忠杰负责其余时间的交易。在此期间,用于交易的账户62×××13转入、转出赌资数额3000余万元,五人共获利900000万元。王强、朱忠杰各分得30万元,王莉群、冯显渊、王某共分得30万元。2012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莉群、冯显渊用同样方法再次进行网络赌博虚拟币买卖,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朱忠杰分别于2012年11月8日、1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强、朱忠杰、王莉群、朱宗达、冯显渊、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朱忠杰、王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强、朱忠杰、王莉群、朱宗达、冯显渊、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王强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盈利不多,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王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3、被告人王强已将其涉案违法所得全部退出;综上,请求对王强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王莉群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莉群在指控的第2节中未实际出资,系被动参与,作用较小;2、被告人王莉群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3、被告人王莉群已将其涉案违法所得退出;4、被告人王莉群与被告人冯显渊系夫妻关系,有一个二周岁的女儿需要抚养;综上,请求对王莉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冯显渊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冯显渊在指控的第2节中未实际出资,其只是帮助王莉群,不应���定其与王强等人系合伙关系;3、被告人冯显渊非犯意提议者,应属从犯;4、被告人冯显渊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综上,请求对冯显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1、2010年7月21日至9月4日,被告人王强、朱忠杰、朱宗达明知www.oule365.com,www.game456.com等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由王强、朱忠杰各出资20000元,与朱宗达一起在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的网站上注册账号“永强网络”,专门从事买卖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进行营利。三人轮流在各自家中进行上网操作,利用银行卡和网站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向玩家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欢乐豆”、“乐币”等虚拟币的方式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持,并从中获利。经查,期间,用于交易的账户62×××13转入赌资数额为人民币5303157.2元,转出赌资数额为人民币5371701.31元,获利20000余元由朱宗达取得。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王强、朱忠杰再次出资与被告人王莉群、冯显渊、王某在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网站上从事虚拟币的买卖活动,其中王强、朱忠杰各占35%的股份,王莉群、冯显渊、王某共占30%的股份(王莉群、冯显渊系夫妻关系,王某系王强、王莉群的父亲)。五人按照事先商定的分工方式在各自住处上网轮班操作,由王莉群、冯显渊、王某负责大部分时间的操作和记账,王强、朱忠杰则负责其余时间的交易。经查,期间,用于交易的账户62×××13转入、转出赌资数额均达3000余万元,获利90余万元。王强、朱忠杰各分得人民币30余万元,王莉群、冯显渊、王某共分得30余万元。2012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莉群、冯显渊用同样方法再次在其家中进行网络赌博虚拟币买卖活动,获利20000余元。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王强、王莉群、冯显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3日,被告人朱宗达被抓获归案。2012年11月8日、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朱忠杰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强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0元,朱忠杰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0元,朱宗达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王莉群、冯显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万元,王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退赃凭证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强、朱忠杰的供述,供认了:1)2010年7月至9月,二人伙同朱宗达在明知www.oule365.com,www.game456.com等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在网站上注册账号从事买卖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进行营利,并获利2万余元的事实;2)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二人又伙同王莉群、冯显渊、王某(其中二人各占35%的股份,王莉群、冯显渊、王某共占30%的股份)在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网站上从事虚拟币的买卖活动,并获利90余万元的事实。2、被告人王莉群、冯显渊的供述,供认了:1)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二人伙同王强、朱忠杰、王某(其中王强、朱忠杰各占35%的股份,王莉群、冯显渊及王某共占30%的股份)明知www.oule365.com,www.game456.com等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在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网站上从事虚拟币的买卖活动进行营利,并获利1000000元的事实;2)2012年7月至11月,二人再次在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网站上从事虚拟币的买卖活动,并获利20000余元的事实。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了其系王强、王莉群的父亲,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其伙同王强、朱忠杰、王莉群、冯显渊在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网站上从事虚拟币的买���活动,并获利的事实。4、被告人朱宗达的供述,供认了2010年7月至9月,其伙同王强、朱忠杰在明知www.oule365.com,www.game456.com等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在网站上注册账号从事买卖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进行营利,并获利20000余元的事实。5、证人潘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证明其从银子商“眼镜网络”处购买虚拟币用于www.oule365.com、www.game456.com网站上赌博的事实。5、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同案犯之间的相互辨认情况。6、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及游戏网站截图、充值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明公安机关经搜查、检查,对涉案手提电脑1台、电脑主机三台,手机二部,银行卡、网银U盾7个、优盘2个等物进行扣押,并对电脑主机、U盘实施电子证物检查的情况。7、��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银行卡查询记录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王强等人银行卡,并通过银行电子账单查询赌资的情况。6、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强、王莉群、冯显渊、朱宗达均系被动到案,被告人王某、朱忠杰系主动到案的情况。7、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六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强、朱忠杰、王莉群、朱宗达、冯显渊、王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接受投注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均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忠杰、王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强、王莉群、朱宗达、冯显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同时结合退赃情况,决定对被告人王强、朱忠杰、王莉群、朱宗达、冯显渊均予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可对王莉群、朱���达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强的辩护人关于王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将其涉案违法所得全部退出的意见;被告人王莉群的辩护人关于王莉群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将其涉案违法所得退出的意见;被告人冯显渊的辩护人关于冯显渊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余意见,有悖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二、被告人朱忠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三、被告人王莉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冯显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五、被告人朱宗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七、六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0000元,予以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脑1台、电脑主机三台,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银行卡、网银U盾7个、优盘2个等,均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艳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叶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