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初字第00610号原告:陈某甲,女,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艳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5月18日生婚生子陈某丙。婚后原、被告外出务工,由于被告经常赌博以致夫妻经常争吵殴斗,不能共同生活,后双方分别两地务工,被告从不拿钱回家,且多次殴打原告,特别是2012年被告到原告工作处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涉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原告委托代理人对陈某丁(系原告父亲)所作的调查笔录,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婚后共同添置二间二层房屋,夫妻共同债务3.1万元。4、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原、被告婚后添置房屋。5、2013年原告对被告的电话录音(另附纸质版),证明原、被告共同债务3.1万元。6、原告的嫁妆清单,证明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陈某甲提交的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因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且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不予采信;证据4显示土地使用权人为陈某戊,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据5因原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举证不力,本院不予分析认证;证据6系原告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正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2月19日登记结婚,5月18日(农历)生子陈某丙,现寄居在其姑姑家,在破凉小学读书。婚后原、被告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对提出离婚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尊互敬,积极沟通以弥合感情上裂隙,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亚栋审 判 员 曹庆党人民陪审员 朱人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素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