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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4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姬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姬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163号原告河南省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6号附16号合立大厦1209室。法定代表人葛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小牛、张尽安,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姬鹏,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7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汽车;2、被告向原告支付12个月的租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违约金13.2万元(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被告应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河南省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所有并分别租给被告姬鹏及杨海涛的汽车(豫A×××××、豫A×××××)以总价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姬鹏(包括但不限于车款、租车费、违约金等)。二、原告河南省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协议签订后上述车辆自租车之日至该协议签订之日止,期间有关租车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均与杨海涛及被告姬鹏无关。三、被告姬鹏保证在2013年11月底、12月底、2014年元月底、2月底、3月底之前每月支付给原告河南省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万元整,在2014年4月底之前支付原告河南省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8万元整。四、原告河南省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在2014年4月底之前协助被告姬鹏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前违章责任由各自承担。五、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姬鹏承担,并于2014年4月底之前支付给原告河南省朋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六、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时生效。(双方已签字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