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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吴宏晓与黄兆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晓,黄兆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吴宏晓。委托代理人:周健。委托代理人:王慧。被告:黄兆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晓诉被告黄兆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宏晓承担。审 判 员  陈 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