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吴宏晓与黄兆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晓,黄兆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商初字第281号原告:吴宏晓。委托代理人:周健。委托代理人:王慧。被告:黄兆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晓诉被告黄兆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宏晓承担。审 判 员 陈 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