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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程国峰与张天洪、东至县尧渡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峰,张天洪,东至县尧渡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207号原告:程国峰,男,1979年09月10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和旺,安庆市龙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天洪,男,1967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东至县尧渡车队,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表人:程庆林,该队队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代表人:XX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峰与被告张天洪、东至县尧渡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国峰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国峰负担。审判员  周玉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梦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