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79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准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坚、赵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强利用其担任成都万全电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业务员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将代收公司客户服务费和自己私开收据并盖章收取公司客户服务费挪用于自己打赌博机,挪用金额累计人民币103,548余元。后被告人陈强于2012年10月16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强利用担任成都万全电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用公司收费票据或自己伪造的公司收费收据向客户收取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费,并将其中96216元挪用进行赌博活动。案发后,被告人陈强向公司承诺归还挪用资金并已归还14600元。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强因无法归还全部赃款被公司送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单位成都万全电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市场部收费票据交接表、发票、收据存根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用工合同、考勤表、员工档案;证人谢某某、徐某、李某某、张某某、鞠某某、颜某某、曾某某、周某、杨某、唐某、周某、刘某某、江某某、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石某某、唐某某、吴某、盛某某、邱某某、杨某某、王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成都万全电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赃物照片及收据,欠条、承诺还款保证等书证;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被告人陈强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收款的手段挪用所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强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知公司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能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强退赔赃款96216元(含已退还的14600元)给被害单位成都万全电子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人民陪审员 陈忠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菊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