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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黄伟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黄伟标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黄伟标,男,1945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刘训英,男,1943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汕尾市城区。2013年7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伟标的起诉状,诉称其是汕尾市国营红岭林场退休干部,但上级主管单位汕尾市林业局至今没有为其理顺副科级工资待遇,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汕尾市林业局负责理顺其工资待遇,返还克扣的7个月工资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黄伟标要求理顺工资待遇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伟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