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高映跃与李正茂、被告阜阳市颍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被告李太平、被告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映跃,李正茂,曾小能,阜阳市颖州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李太平,湖南高速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王娥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