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朱法铣与林忠新、张艮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法铣,林忠心,张艮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朱法铣,男,汉族,住慈利县零阳镇。被执行人林忠心,男,汉族,住慈利县零阳镇。被执行人张艮初,男,汉族,住慈利县零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法铣与被执行人林忠心、张艮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艮初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艮初在慈利县建设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明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中正 百度搜索“”